三、職責界定如下:
(一)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1.機關應視工程性質、規模,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監督、稽查、檢查或抽查工程安全衛生工作。
2.協助勞動檢查機關(構)掌握廠商及其交付各級分包廠商名稱、代表人、地址、工地負責人、承攬工程名稱及連絡方式等基本資料。
3.督促廠商對於工程規模符合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規定之丁類工作場所者,應依規定先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丁類工作場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始准動工。
4.督促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並列席指導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協商。但機關為原事業單位並參與共同作業時,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5.將工程交付共同投標時,督促廠商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互推一代表人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並依前目之規定辦理;將工程交付平行承攬時,為統一工程安全衛生管理,得指定其一廠商負責召集各廠商,成立聯合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定期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進行協商。
6.配合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宣導及相關之教育、研習活動。
7.督促監造廠商及廠商於開工前登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並於工程訂約後十五日內檢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及相關報備文件,經機關核定後,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8.督促監造廠商及廠商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並建立入場查核管制機制。
9.其他有關工程安全衛生之督導事項。
(二)監造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如屬委託監造,監造廠商應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且依前款第七目規定辦理登錄及報核事宜;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2.審查、轉陳廠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相關報備文件資料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訂定安全衛生監督查驗計畫及實施方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工程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機關核定,並執行監督查驗作業;監督查驗計畫內容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包含安全衛生監督查驗之查驗點、查驗項目、內容、判定基準、查驗頻率、查驗人員及查驗後之處理方式與改善追蹤。
4.監督廠商落實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依規定實施安全衛生稽查及檢查。
5.各作業施工前,就施工過程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於施工中、驗收或使用前,分別執行查驗作業,相關執行紀錄應提報機關備查,並自查驗日起保存三年;施工架、支撐架、擋土設施等假設工程、起重機具組拆,及具有墜落、滾落、感電、倒塌崩塌、局限空間危害之虞之作業項目,應列為查驗重點。
6.參與廠商之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監督廠商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活動(勞工安全衛生協議、作業巡視、教育訓練、動態稽查機制等)執行情形,並保存紀錄。
7.發現廠商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有缺失時,應立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8.其他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三)廠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1.於開工前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且依第一款第七目規定辦理登錄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報請監造單位審查,經機關核定後,依規定報請勞動檢查機關(構)備查;勞工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2.開工前填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承諾書」(如附件一),送監造單位審查及機關備查。
3.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4.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辦理自動檢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向當地勞動檢查機關(構)報備等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辦事項;相關執行文件,應妥為保存備查。
5.施工日誌應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料。
6.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如就其承攬之一部分交付專業廠商再承攬時,應隨時掌握施工進度所生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災必要措施,並於各項施工作業前明確告知專業承攬廠商。若工作場所有其他非廠商承攬範圍之事業單位配合施工時,廠商亦應比照前開規定,辦理事前告知責任。
8.工區內禁止置放酒精性飲料,且禁止具有醉意之人員進行工作及在工作時段(含午休及晚休)飲酒。
9.工區位於菸害防制法明訂禁止吸菸之場所,或於密閉、局限空間及有發生火災或爆炸之虞工作場所,禁止人員吸菸。
10.其他提升工程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四)如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機關應指定一廠商設置協議組織,並由該廠商負責全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責任及設置、保養維修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被指定之廠商不得拒絕;該廠商若發生異動時,機關應重新指定負責之廠商。該廠商對其他廠商及其所僱用勞工就施工安全衛生事項有監督、管理及違反安全衛 生規定之處分權,所需費用以專款專用原則統籌支應,各標廠商應依照契約安衛費用比例計算分攤,按月將應分攤之款額撥付負責辦理之廠商。對於拒不撥付分攤款之廠商,機關得於計價款中扣留該費用逕行撥付。
(五)不同機關分別辦理工程採購,並同時於同一工作場所進行作業時,應由工程採購規模最大之機關邀集相關機關相互協調,共同指定一廠商參照前款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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